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8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南省商务厅(简称省商务厅)是主管全省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招商引资和口岸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海南省口岸办公室(简称省口岸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省商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利用外资、招商引资、会展业发展、口岸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利用外资、招商引资、总部经济发展、会展业发展、口岸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落实海南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有关工作。
(三)牵头探索全省内外贸易更加灵活的政策体系、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组织实施贸易便利化改革措施,协调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四)组织实施省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
(五)负责全省总部经济发展、会展业发展、电子商务发展和招商引资促进工作。
(六)负责统筹全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负责全省商贸服务行业管理。
(七)指导全省批发市场(含现货大宗产品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八)负责全省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九)指导全省商业信用销售,监督管理特殊流通行业。
(十)负责推进省内流通产业供给侧改革,推动流通标准化建设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十一)负责管理全省货物进出口贸易,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工作,监督协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工作,负责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
(十二)负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和相关对外援助工作。
(十四)负责综合协调全省口岸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中央和省级各类商务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十六)指导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的业务工作。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职责分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拟订,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商务厅联合发布。
2.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流通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商务厅负责拟订全省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3.与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有关会展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商务厅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会展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负责会展行业的统筹协调、促进与服务工作;承担省推动会展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与商务厅协调发展会展旅游。
4.与省直相关部门有关职责分工。省商务厅负责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招商引资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统计、评估、分析全省招商引资情况,牵头策划、组织和协调全省性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各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其业务职能进行产业招商。
第四条省商务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会务、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办公自动化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对外商务宣传、信息综合、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厅内外工作的综合协调,承担有关专项或重点工作事项的督办和厅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的督促检查;负责编纂商务简报、商务年鉴、大事记、史志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做好扶贫、乡村振兴工作。
(二)人事处(人才工作处)。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职工考评考核工作;统筹、组织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和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备案、报批;负责厅党组会务工作;负责扶贫工作;牵头负责会展等产业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
老干部工作处。与人事处合署办公,负责老干部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拟订商务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以及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合同法律审核;组织拟订全省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牵头贯彻落实商务发展综合性政策措施,开展商务运行和发展趋势分析;负责年度和阶段性商务工作总结、重要综合性材料起草;牵头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承办涉法争议案件;负责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指导协调我省产业安全应对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贸易救济调查的应诉等工作;负责牵头调整商务行政执法清单,指导监督商务领域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四)自由贸易港改革发展处。牵头落实本厅推进的自贸区(港)改革试验任务;研究起草自贸区(港)商务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自贸区(港)相关法规政策制度,研究提出自贸区(港)创新路径和改革举措;负责境内外自贸区(港)联络工作;指导、协调市县、部门(单位)落实相关改革试验任务;承担厅推进自贸试验区(港)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财务处。统一管理中央和省级拨付的各类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对专项资金支出和项目信息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负责部门预算编制组织工作、日常报账及部门决算编制等财务管理工作;制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协调财税、金融等有关部门落实与商务工作相关的资金政策措施。
(六)审计处。负责审计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及执行有关发展规划、年度业务情况,以及财政财务收支、重大投资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负责审计本机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负责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协助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
(七)投资促进处(省投资促进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投资促进工作计划;统计、评估、分析全省招商引资情况;牵头策划、组织和协调全省性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组织统筹全省投资促进工作,开展全省投资促进业务培训;拟订全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组织开展总部企业备案、统计、分析;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投资软环境,协调解决投资者的投诉;承担省自贸区(港)招商工作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八)会展处(省会展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会展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负责会展行业的统筹协调、促进与服务工作;承担会展业统计、评估、培训和对外宣传推介工作;统筹、指导品牌会展活动、会展企业的引进和培育;指导会展设施、展馆的规划建设;承担省推动会展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九)服务贸易处(省服务贸易促进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发布和管理全省服务贸易统计数据;负责统筹服务贸易培训、法律援助、对外宣传推介和招商工作;负责管理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承担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十)电子商务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电子商务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推进电子商务交易服务业态发展;指导全省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培育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扶持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推进全省电子商务进农村和电商扶贫工作;开展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和分析;牵头推进各行业电子商务应用,协调配送、支付、技术、认证等配套行业发展;推进跨境电商工作。
(十一)消费处(省消费局)。负责全省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及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及市场异常波动情况的预测和信息引导;牵头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全省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拟订商务领域促进消费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省性消费促进活动,对全省消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预测分析;负责全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茧丝绸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直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负责居民生活服务业行业管理;负责监测、分析、发布和管理全省居民生活服务业统计数据;负责统筹全省居民生活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和国际化推广;负责全省商业特许经营、商贸领域品牌建设、老字号、拍卖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推进免税消费政策,统计分析免税店经营数据;指导实体零售行业创新和智慧商圈(智慧店铺)管理工作;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做好相关统计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散装水泥应用监管工作。
(十二)市场体系建设处。研究提出省内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的地方立法建议,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统筹推进全省城乡市场协调发展,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和社区商业发展,规范大型商业项目和商业聚集区发展,指导监督全省农贸市场规划布点与建设改造,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优化农村和中小城镇商业网点布局;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促进产销对接;制定省内批发市场(含现货大宗产品市场)规划,推进各类市场建设;管理汽车(含二手车、报废车)流通,对汽车二手市场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省废旧汽车的回收和拆解工作;牵头本厅落实省政府稳定菜价有关工作;负责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建立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组织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承担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推动商贸物流体系建设,促进物流配送、供应链管理等新兴业态发展;指导绿色流通发展和流通领域节能降耗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旧货流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牵头组织全省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企业服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统筹开展商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提出商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措施,监督、检查、评估商务领域营商环境建设;牵头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工作任务;负责商务领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联系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反映问题;负责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联系沟通及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海南自贸港招商网站和投资服务平台;牵头组织实施全省招商引资考核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调整商务领域审批事权。
(十四)对外贸易处。负责对全省外贸行业进行业务指导,推动贸易转型升级;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管理,指导出口产品基地建设,推进出口贸易标准化;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建设和对外贸易市场开拓工作;负责国家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及加工贸易管理;负责边境贸易管理。
(十五)外商投资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促进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外商投资促进工作,协调推进外商投资环境建设;研究和分析全省外商投资情况,组织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负责外商投资数据统计工作;负责全省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推介、联系、跟踪、协调、服务工作;策划组织境外招商工作,组织企业参加境外有关投资招商;承担重大项目的对外招商和跟踪服务,组织海南驻境外商务代表开展相关工作;指导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交流合作与功能对接等工作;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有关管理工作;牵头指导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业务工作。
(十六)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投资、出境就业计划;加强“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合作,推动企业“走出去”;管理和监督全省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设计咨询和国家对外援助等业务,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审核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承担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工作;组织申报全省使用国际无偿援助项目并组织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开展国内经济合作交流活动。
(十七)口岸发展处。负责口岸政策制度研究及制订;拟订口岸布局和发展规划;负责口岸运行数据统计与分析;负责口岸综合绩效评估;督促指导市县口岸工作;负责口岸国际合作、对外宣传和交流。
(十八)口岸管理处。督促指导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负责口岸的申报、验收、关闭等工作并制定相关制度;负责港口、码头、水域和机场临时开放审核报批;负责口岸范围内新建码头、泊位的临时启用;协调推进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申报;负责直通港澳货运车辆指标的管理。
(十九)口岸便利化处。负责优化口岸通关流程;落实国家跨境贸易便利化行动措施;推进口岸通关便利化改革,研究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具体措施;协调推进口岸通关、区域通关协作机制等有关工作;督促、协调重大活动的通关服务保障工作;协调推进口岸联合执法工作。
(二十)口岸信息化处。统筹口岸信息化建设需求,制定口岸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口岸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的应用推广;组织实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维服务和数据安全等工作;协调推动口岸数据共享工作。
(二十一)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第五条省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132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3名(其中1名兼任省口岸办公室主任)。处级领导职数52名,其中正处级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30名。
第六条省商务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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