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申报餐饮业和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励资金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84-6/2023-64284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省商务厅 成文日期:2023-06-08 09:35 文 号: 发布日期:2023-06-08 09:35 主题词:餐饮业、零售业、奖励资金 文件状态: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申报餐饮业和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励资金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激励餐饮业和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财政措施的实施细则》(琼商消〔2022〕35号),及《关于激励餐饮业和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财政措施的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琼商消规〔2023〕7号),做好2023年度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现将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注册登记,已纳入统计部门“四上”调查的在库企业,行业类别属于餐饮业或零售业,并实质性运营。


(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时企业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网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企业。


(四)企业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申报时企业不存在欠税情形或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以及近3年内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二、奖励标准


对2022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实质性运营的餐饮业和零售业企业,分别对应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21年当年及以前年度已达到标准的,不再享受同一档次奖励资金。


三、申报材料


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激励餐饮业和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资金申报表(表格样式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相关证明文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无欠税证明、2022年度纳税信用级别证明材料、自企业成立起至2022年历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五)企业在我省实质性运营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经营现场照片,人员社保缴纳证明,银行开户证明等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资产在海南有关证明材料);企业实质性运营情况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有关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文件判定;如有新要求则按照新文件要求执行;


(六)承诺书(见附件2);


(七)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申请。本次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https://hqzc.wssp.hainan.gov.cn/#/home,以下简称“海易兑”)上开展,请各企业于6月30日前登陆海易兑平台完成注册后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如存在初审不符合条件的材料,请各企业及时进行补充。


(二)审核。省商务厅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核查评审,就营业收入是否达标、是否实质性运营等有关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材料审核情况,会同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三)公示。资金分配方案将会在海南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及海易兑平台上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根据公示情况,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关于激励餐饮业和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财政措施的实施细则》《关于激励餐饮业和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财政措施的实施细则补充说明》拨付奖励资金至符合条件的企业。


五、其他要求


请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广泛宣传,指导本市县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申报资金。


附件:1.海南省餐饮业和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励资金申报表

      2.承诺书


海南省商务厅

2023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65360792)


附件1


海南省餐饮业和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励资金申报表


申报主体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开户银行及账号

主营业务

申报年度

申报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申报奖励资金(万元)

申报年度纳税额(万元)

申请单位意见

我单位承诺,对本申报表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附件2


承诺书


本企业承诺已符合实质性运营条件,承诺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机制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核查结果显示企业未实质性运营的,在收到省商务厅通知的两个月内退还已拨付奖励资金。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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