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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南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84-6/2021-13976 分  类: 发文机关:省商务厅 成文日期:2021-09-06 17:13 文 号: 发布日期:2021-09-06 17:13 主题词: 文件状态:

海南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杜绝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拼装报废机动车等违法行为,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经省商务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按照我省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和举一反三原则,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整治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任务,服务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坚决打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整顿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等法规标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经营,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及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专项整治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三、整治内容

(一)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二)未达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强制条款;

(三)未对回收车辆逐车登记;

(四)非法拆解、改装、拼装、倒卖、使用报废机动车及其“五大总成”等违法行为;

(五)出售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私自翻新报废机动车零配件并充当新品出售,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

(六)非法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和网点;

(七)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八)报废机动车非法交易,销售、转让、赠予报废机动车整车;

(九)报废机动车所有人不及时办理报废手续,非法上路行驶;

(十)擅自处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行为;

(十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二)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企业、个人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

(十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四、职责分工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工合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原则,把属地责任、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全力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发放、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不具备资质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或出售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行为,拆解企业转包、挂靠经营行为。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上路行驶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倒卖报废机动车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企业、个人;依法查处将报废机动车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或个人;严厉打击对明知或应知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负责查处专项整治行动中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等规定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企业环保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负责营运性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车辆,依法收回车辆营运证。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回收拆解企业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维保网点对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检查报废机动车企业用地情况,依法查处企业违法用地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作安排

(一)部署准备阶段(2021年9月1日—9月30日)。各市县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特点和实际,深入查找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本地整治工作目标和重点,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整治实施阶段(2021年10月1日—11月30日)。各市县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梳理归类、认真研究、及时处置。本市县不能解决或需要协调省直部门和其他市县帮助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省有关部门将会同相关市县研究解决。省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各市县检查,指导督促整治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12月1日—12月31日)。各市县对照整治内容,全面总结整治工作,并将总结报省商务厅及省对口部门。省有关部门将针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适时组织抽查,不合格的要继续开展整治,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保障措施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充分认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整治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正确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的关系、阶段性任务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关系,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任务。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建立省级工作协调机制,省商务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一名相关处室人员为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络和信息沟通。各市县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坚持标本兼治,稳步推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规范管理工作。

(二)加强普法,疏堵结合。2021年9月,开展一次集中宣传学习法规活动,组织企业学习贯彻《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加大社会学法守法宣传,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法规。落实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要求,海口、三亚市政府积极为现有企业排忧解难,帮助现有企业完成升级改造;积极引进龙头企业,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部门加强联合查处,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协作,严格整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权限,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履职尽责,严格执法,确保整治工作效果。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打严惩、快处快办,不留后患。

(四)加强宣传,凝聚合力。各市县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多层面宣传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违法案例,报道阶段性整治成果和正面典型。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布,发动社会监督,引导、鼓励群众举报。

(五)加强总结,及时上报。各市县要做好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从2021年10月起,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省商务厅及省对口部门,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2022年1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形成文字材料(含电子版),连同附表一并报省商务厅及省有关部门,省商务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附件:海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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