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务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海南省商务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商务厅
2020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商务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19〕10号),结合我省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商务系统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用、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商务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明确,着力提升商务执法监管水平,推进商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确保法定职责得到有效履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推进法治商务建设、营造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执法部门)应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做好执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维护工作。
(一) 强化事前公开。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流程,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实施动态调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并公开商务系统权责事项清单、关于深化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
(二)规范事中公示。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佩戴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窗口基本服务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及时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以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确需公开的,作区分处理后公开。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确保执法信息实时有效。
(四)建立健全公示机制。建立商务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10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执法部门)要确定执法信息公示责任主体,明确内部处(科)室分工配合责任,确保执法公示工作落实到位。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执法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主要包括检查(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二)规范音像记录。对询问、现场检查、组织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按要求调用音像设备,根据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在执法活动中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执法部门)应对照编制完善本部门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指导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三)严格记录归档。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文书材料立卷规范,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逐步形成执法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可靠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积极推进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四)发挥记录作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解决行政争议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法维护商务执法人员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制度,确保文字、音像记录等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调用规范、合法、有效。对违反规定泄露、故意毁损、随意修改删除执法记录信息,以及不按规定储存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一)明确审核机构。重大执法决定原则上由作出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审核。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执法部门)要配足配强法制审核工作力量,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未设立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数量不足的执法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聘请法律顾问等方式,保障法制审核工作正常开展。
(二)明确审核范围。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执法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包括: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明确审核内容。审核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或犯罪,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四)明确审核流程。执法事项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及相关证据、法律依据、程序材料、听证笔录复印件等一并送交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执法事项承办机构应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意见不一致时,可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研究处理并答复,必要时可征求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意见,或提请办公会议讨论。
(五)明确审核责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执法事项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五、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一)加强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海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业务系统平台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日常、专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衔接,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等,加强部门间监管和执法数据信息相互移送和共享共用。
(二)创新拓宽公开渠道。依托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和省大数据中心,按照“互联网+监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抓好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充分运用微博、微信、客户端等载体,开设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推动实现执法信息掌上查、随时查。
(三)加强数据智能运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基础数据对执法监督、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通过人工智能统计分析,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三项制度有效实施。
(二)强化教育培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通过专家授课、实务研讨、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三项制度的宣传贯彻,确保全体商务执法人员熟悉掌握具体要求,营造推进落实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推行三项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1.海南省商务系统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2.海南省商务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含审核表)
附件1
海南省商务系统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环节 |
记录事项 |
记录 场合 |
执法时限要求 |
执法部门 |
记录人 |
开始记录时间 |
记录内容 |
结束记录时间 |
记录方式 |
行政许可 |
||||||||||
1 |
听证环节 |
听证过程 |
听证 地点 |
按照行政许可法办理时限要求完成 |
商务主管部门(执法部门) |
听证记录人员 |
听证开始前 |
听证会主持人、参与人以及意见表达等情况 |
听证完毕,听证参与人签字确认结束后 |
录像或拍照 |
2 |
文书送达环节 |
留置送达、公告送达过程 |
送达现场、公告现场 |
按照行政许可法办理时限要求完成 |
商务主管部门(执法部门) |
送达人员 |
接近送达地点或张账公告地点开始 |
文书留存、留置文书、见证人等情况;书面公告留存,张贴公告等情况。 |
送达完毕 |
录像或拍照 |
行政检查 |
||||||||||
3 |
现场检查环节 |
制作检查笔录过程 |
检查 现场 |
适时 |
商务主管部门(执法部门) |
执法人员 |
到达检查现场前 |
检查全过程。 |
检查完毕,相关人员签字完毕 |
录像或拍照 |
4 |
询问当事人环节 |
询问笔录过程 |
询问 现场 |
适时 |
商务主管部门(执法部门) |
执法人员 |
被询问人做笔录前 |
记录执法人员询问笔录全过程。 |
被询问人员签字完毕 |
录音、录像或拍照 |
5 |
文书送达环节 |
送达、移送过程 |
送达 地点 |
适时 |
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执法部门) |
执法人员 |
送达、移送相关资料前 |
记录执法人员给相关单位/人员送达、移送相关材料的全过程。 |
送达、移送完毕 |
录像或拍照 |
行政处罚 |
||||||||||
6 |
调查取证环节 |
调查取证过程 |
调查取证场所 |
适时 |
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执法部门) |
执法人员 |
进入调查取证场所 |
记录调查取证全过程 |
离开调查取证场所 |
录像或拍照 |
7 |
证据保全环节 |
证据保全过程 |
证据保全场所 |
适时 |
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执法部门) |
执法人员 |
进入证据保全场所 |
记录证据保全全过程 |
离开证据保全场所 |
录像或拍照 |
8 |
陈述申辩环节 |
口头陈述、申辩过程 |
陈述申辩场所 |
适时 |
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执法部门) |
执法人员 |
进入陈述申辩场所 |
记录相对人口头陈述申辩全过程 |
离开陈述申辩场所 |
录音、录像或拍照 |
9 |
听证环节 |
听证过程 |
听证 地点 |
按照行政许可法办理时限要求完成 |
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执法部门) |
听证记录人员 |
听证开始前 |
听证会主持人、参与人以及意见表达等情况 |
听证完毕,听证参与人签字确认结束后 |
录像或拍照 |
10 |
文书送达环节 |
留置送达、公告送达过程 |
送达现场、公告现场 |
按照行政处罚要求完成 |
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执法部门) |
送达人员 |
接近送达地点或张账公告地点开始 |
文书留存、留置文书、见证人等情况;书面公告留存,张贴公告等情况。 |
送达完毕 |
录像或拍照 |
行政强制 |
||||||||||
11 |
查封扣押环节 |
查封扣押过程 |
查封扣押场所 |
适时 |
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执法部门) |
执法人员 |
进入查封扣押场所 |
查封扣押全过程 |
离开查封扣押场所 |
录像或拍照 |
其他执法环节 |
||||||||||
12 |
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的环节 |
与相对人 接触 |
接触 场所 |
适时 |
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执法部门) |
执法人员 |
适时 |
记录能够反应相关事项的全过程 |
适时 |
录音、录像或拍照 |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 |
审核重点 |
1 |
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权力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会关注度高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四)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五)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或犯罪,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
2 |
行政处罚 |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暂扣、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资格证等; (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或犯罪,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
3 |
行政强制 |
(一)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或犯罪,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
4 |
行政征收 |
(一)征收对象涉及企业或群众较多或者对征收方案分歧较大;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征收事项;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或犯罪,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
5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一)决定将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三)社会关注度高的;(四)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或犯罪,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编号:
案由 |
|
||||||
承办机构 |
|
||||||
当事人 |
|
||||||
执法人员 |
|
报送日期 |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决定意见 |
(二)基本情况:
|
||||||
二、拟作出的决定意见:
|
|||||||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是 |
|
否 |
|
||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
是 |
|
否 |
|
|||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是 |
|
否 |
|
|||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
是 |
|
否 |
|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是 |
|
否 |
|
|||
执法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是 |
|
否 |
|
|||
程序是否合法 |
是 |
|
否 |
|
|||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
是 |
|
否 |
|
|||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
是 |
|
否 |
|
|||
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是 |
|
否 |
|
|||
审核意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意见适当,同意承办机构意见,拟提交 研定。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备注:审核人在相应选项中打√,审核意见可另附纸说明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送交送审机构,一份审核机构留存。
抄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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